關於《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的跟進說明

基於審計署公佈《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後,作為審計對象的教育暨青年局公開回應時指出審計署“誤解”局方審批流程,為此,謹就審計報告的具體內容再作說明,以澄清問題。

審計署認同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有助鼓勵和支持居民終身學習,提升其素養和技能,從而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的施政方針。正因如此,該計劃的執行、審批、管理和監督等環節都需要認真處理,確保資源能有效運用,以達到造福大眾的目標。

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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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審計署公佈《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教育暨青年局在《計劃》的執行、管理及監督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其中,在資助申請、評審階段、評審結果匯報及上呈等方面未有按照法規規定或評審標準執行,導致數以千計的課程被批出,所涉金額達108,506,785.50澳門元,已支付的實際金額為22,021,283.00澳門元。此外,審計報告對教青局在《計劃》的實地巡查、保證金制度的執行、報讀課程的監管等方面均作出審視,發現多項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審計意見和建議,以期完善和更好地落實有關制度。是次審計旨在審查教青局對《計劃》有否依法制訂完善的審批標準和機制,並作出貫徹的執行,以及對獲得資助的課程在執行上採取監管措施,令投入的資源得到合理運用。審計範圍包括資助項目的申請、評審及批准,以及獲資助項目的監察。審計發現,教青局未能按照第16/201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有關法定申請期限之規定,接納了32間機構共402項課程的逾期申請,當中涉及未有上級核准的正式書面紀錄而重開線上系統,有關的處理方法,侵害了其他按時提交申請機構之權利。上述的32間逾期作出課程申請的機構當中,有3間機構於法定申請期內尚未獲准開戶參與《計劃》,按現行機制不具備作出課程申請的資格。教青局解釋是由於該局人員延誤處理有關的開戶申請,故特別重開系統讓有關機構作出課程資助申請。當審計署要求提供有關機構的開戶收據來核實機構開戶申請的日期時,局方表示“收據”已在文件歸檔時銷毀。教青局在9項法定評審課程的因素中,只有2項以成文方式訂定了評審標準,其餘標準均以口頭方式傳達,難以確保各評審人員按統一的標準對課程進行審批。此外,其中5項分別涉及場地、師資、收費、機構性質及合作態度的評審因素,未有按既定標準執行,導致一些應不獲批准的課程納入《計劃》內,無法確保質量及審批的公正性。課程評審工作是透過線上系統進行,但線上評審資料的導出並未包括系統內的評審分數及結果,而在導出後,小組組長會進行覆核並以人手方式再逐一輸入,如組長認為有需要會對評審結果直接作出修改,但不會記錄修改的依據,最後經修改後的評審結果會呈教育暨青年局領導批准。審查發現經上述程序後,導致594個原應被淘汰的課程變成獲得資助。此外,評審結果經局方領導批准後便會向外公佈,但發現共有612項課程並非按照獲批准的課程條件(如收費、課時等)向外公佈,例如一個獲批560澳門元的課程,向外公佈時收費卻變為800元,導致公帑的支付增加;亦有課程未有獲批准,但卻公佈讓居民報讀;同時亦有課程獲得批准,但卻未有向外公佈。以上情況反映在覆核、批准及公佈的程序中,存在明顯的錯誤,缺乏適當的監管,把關作用失效。審查發現教育暨青年局未有貫徹執行自身訂下的“對於所有新參與《計劃》且當月有開課的機構均會作出巡查”的措施,顯示其監管並不全面。同時,局方自2012年採用“機構分級制”作為往後訂定巡查次數的基礎,但卻對28個機構作出了錯誤的評級,或根本從未進行巡查便直接歸類為“誠信機構”,將導致有關巡查機制未能有效運作。教育暨青年局制定指引規定機構須於課程項目完結後7日內輸入出席完成情況及退還市民的保證金,但審查發現由2011年7月《計劃》開始至2012年2月,有2143人次因機構未有按指引規定輸入出席完成情況導致保證金款項被凍結,未能讓市民及時使用。此外,如學員未能達到最低出席率之要求,依法須從個人進修帳戶扣除保證金。而學員的出席情況是由機構自行填報,審查發現部分機構的守法意識不足、違規情況明顯,其中24項課程共60名學員所填報的出席情況存在錯誤,而導致14,900元保證金出現應扣而未扣的情況,顯示教育暨青年局未有作出有效監管。為防止盜用他人資料的情況發生,居民需持個人身分證並透過機構的“插卡系統”才能進行報名。但當出現故障、代人或集體報名時,會採用“後備方案”,只需填妥“報名表”並傳回教育暨青年局便可完成報名手續。審查發現《計劃》的首8個月共有3,330人次使用後備報名方案,但當中的88.8%是因故障或代人報名而使用,有濫用後備方案之嫌。而直至審計工作完成時,教青局在居民使用後備方案報名的過程中,仍不會對申請者的身份加以核實,反映局方還未有機制防止盜用他人資料的情況出現。在審視第一至第三期的課程中,發現有3個機構、共6個課程存在導師報讀自己任教課程的情況,並已全部成功開課及完成支付,明顯存在不規則的情形,但教育暨青年局卻未有適時發現有關情況。審計報告指出,由於有關《計劃》橫跨三個年度,以2010年本澳15歲以上人口超過40萬人計算,潛在開支可達20億澳門元,金額龐大,必須予以重視。為確保《計劃》能達致預期的政策成效,教青局應作出全面且認真的檢討,並盡快作出補正措施,制訂有效的審批和內、外監管機制,以確保公帑能在合法、公正和具有效益的情況下被使用。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本網站下載報告全文,或於明(6)日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

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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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何永安在立法會引介《二零一一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

審計長何永安今(18)日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上引介《二零一一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審計署按照規定,全面完成審計工作,分別對組成總帳目的兩套財務報表,即「政府一般綜合帳目」及「特定機構匯總帳目」,編制《二零一一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

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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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輕軌系統——第二階段》專項審計報告

審計署公佈《輕軌系統——第二階段》專項審計報告,發現輕軌系統第一期的造價估算已超過110億澳門元,運輸基建辦公室有關輕軌造價的估算只反映靜態投資,即僅以當時物價計算需投入的建設費用,而並非反映動態投資,即通過推算未來數年施工期間的物價變動估算費用,致使造價估算未能反映既定工程規模及設計前提下未來需投入的資金總額。

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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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專項審計報告

審計署公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專項審計報告,發現世博辦在財務管理上存在改善的空間,在項目開始時沒有為參與世博會所需開支進行科學及完整的估算。在項目完結後,也未有就整體財務狀況作出總結,以交代項目的整體開支金額。對於可以自行處理的「清算」工作,世博辦沒有設定措施確保在撤銷前完成,導致因沒有合法主體而需由財政局處理,增加了不必要的後續行政工作。在動產紀錄上,亦缺乏完善的措施來確保已按法規規定把物品悉數記錄於動產清冊內。

20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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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公佈《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澳門基金會未有完全按照《資助審批內部條例》的規定,履行對受資助私人機構中的社團進行審查的職責,基金會目前在資助款項運用狀況的監督只限於審核該等社團的書面帳目,作出相對表面的分析但欠缺資料的核實,在監管的角度上存有較大的風險。審計報告指出,基金會每年發放的財政資助款項巨大,涉及範圍廣泛,有關公帑的運用一直都受到公眾所關注,由於公共的財政資源是有限的,而澳門社團的數目以及申請財政資助的實體亦有不斷上升的趨勢,故此負責發放資助的部門必須擁有良好的資助發放機制,並致力完善跟進監督的工作,以確保資助款項得到適當的分配和使用。是次審計的範圍集中於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間,基金會批准予以發展公益活動為宗旨的私人機構及個人的1,217個資助個案,涉及的資助金額為13億3千多萬澳門元。考慮到基金會向私人機構中的社團發放的財政資助,在個案數目及資助金額方面均較發放予其他的私人機構及個人為多(分別佔92.11%及98.93%),而對於這些申請,基金會均採取了相同的審批和發放程序,故此是次審計的重點旨在核實基金會是否按照其內部機制及指引審批、發放及跟進財政資助。審計報告對5個獲資助的個案進行詳盡對照分析,有社團由其他機構取得在申請時未有申報的資助收入,亦有社團在申請時申報由其他機構所得到的資助金額僅為3萬澳門元,而最終卻達到680萬澳門元,是原來申報的226倍。與此同時,相關社團實際開支亦相應大幅增加了40.87%,即增加了980萬澳門元。審計報告指出,申請者在申請時未有及時更新和提供準確的贊助收入資料,造成收入與最初向基金會申請時所申報的資料出現顯著差異,尤其是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所得的資助所得時,基金會難以準確判斷批給的金額是否適宜和適度。基金會對於資助項目的跟進和監督工作,除了根據受資助者提交的報告進行審閱外,還可以對資助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審計。在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間,基金會批准的資助項目總數為1,217個,於該期間基金會曾派員出席活動,並以不同形式對有關活動作實地了解的項目總數為195次,所佔百分比為16.02%。

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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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實習醫生的招聘及培訓》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審計署在《實習醫生的招聘及培訓》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中指出,衛生局在有關醫生的人力資源上欠缺長遠規劃,過去11年,無論在實習醫生培訓課程的開辦頻率或培訓人數方面,皆有明顯下降;加上全科實習及專科培訓課程分別於2006年及2005年停辦後出現斷層,致使合資格投考衛生局正式醫生的人數不足。

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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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何永安在立法會引介《二零一零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

審計長何永安今(18)日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上引介《二零一零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時指出,審計署按照規定,制定相關計劃及設計程序,並設立質量控制機制,以確保取得充分而恰當的憑證。完成全面審計財政局提交的二零一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下稱“總帳目”)後 ,審計長作出“無保留”的審計意見。

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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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及管理》專項審計報告

審計署完成《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及管理》專項審計報告,發現澳門科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學館公司)進行科學館展廳製作工程公開招標的評標過程中,在原有評分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有關製作質量的考慮,未有完全按照與投標人雙方約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存在日後產生不必要爭議的風險。

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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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輕軌系統 ─ 第一階段》專項審計報告

審計署完成的《輕軌系統 ─ 第一階段》專項審計報告指出,運輸基建辦公室(下稱運建辦)沒有對輕軌系統第一期(下稱輕軌系統)作出整體投資預算,其於2009年對外宣稱的75億元,尚未包括涉及輕軌系統已判給的核心工程及服務共約2.6億的開支,以及周邊相關建設及配套等費用,由於欠缺輕軌系統完整的整體估算金額,不利監察日後的建設成本,容易導致開支不斷膨脹,增加開支失控的風險。

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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