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長何永安在立法會引介《二零一零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

2011/10/18

審計長何永安今(18)日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上引介《二零一零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時指出,審計署按照規定,制定相關計劃及設計程序,並設立質量控制機制,以確保取得充分而恰當的憑證。完成全面審計財政局提交的二零一零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下稱“總帳目”)後 ,審計長作出“無保留”的審計意見。

何永安在立法會大會上表示,根據121/2011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零年度“總帳目”,分別由“政府一般綜合帳目”及“特定機構匯總帳目”兩套財務報表所組成。基於此,審計署對二零一零年度的政府帳目審計工作作出調整,例如對非現金流的財務活動及結餘,採取與以往不同的取證方法與技巧,包括涉及對相關金融工具的審計等。同時,考慮到特區政府收入及資產的不斷增加,財務報表的金額不斷增大,故此在本次審計過程中,收窄對整體財務報表構成重要影響的參考指標—「重要性水平」;此外,也適度增加抽查實地審計的比例,冀讓帳目審計的審查更加準確、深入及嚴謹。

“政府一般綜合帳目”的審計工作除了審計分析“綜合收支表”、“綜合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外,還包括審計分析“中央帳目”、35個自治機構及11個行政自治部門的管理帳目;而“特定機構匯總帳目”的審計工作除了審計分析“匯總損益表”、“匯總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外,還包括審計分析6個特定機構的管理帳目。該6個特定機構所指的自治機構包括:郵政局、郵政儲金局、退休基金會、澳門金融管理局、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澳門基金會。

審計結果顯示,二零一零年度“政府一般綜合帳目”,已按照公共會計制度編製,在所有重要層面,能反映在該制度下除特定機構外所有政府部門及機構結算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全年的預算執行結果,及截至該日的財務狀況。

而二零一零年度“特定機構匯總帳目”審計結果亦顯示,在所有重要層面,能反映在相關法例所規定適用於特定機構的會計制度下,政府整體特定機構截至2010年12月31日為止,全年的營運結果及截至該日的財務狀況。

“審計長報告書” 分別陳述了“政府一般綜合帳目”及“特定機構匯總帳目”的審計結果,並連同所轉載的兩套財務報表,彙編成《二零一零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審計長上月底已將該帳目審計報告送呈行政長官,並送交立法會,今日經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上引介後正式公佈,市民可於本網站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