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正式公佈

2011/02/21

審計署完成《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公共部門出外公幹存在各適其適及不公平的情況,部門的監管及節約意識不足,日津貼中有關酒店住宿和膳食消費開支值得關注,建議全面檢討超過二十年的出外公幹相關法例,尤其是兩種發放日津貼的制度,以達至善用公帑的目的。

審計報告指出,2008年政府出外公幹總開支達四千一百五十多萬,其中包括住宿、膳食、當地交通費用及人員的出差津貼。於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一年的2,876次公幹行程當中,審計署發現部門出差一日的行程當中超過六成是採用“一般制度”(按法定金額收取日津貼),但兩日或以上的行程當中超過七成是採用“選擇制度”(即實報實銷);“一般制度”的日津貼15年來沒有檢討,欠缺恆常的檢討機制,脫離現實需要;部份部門沒有權限卻自訂內部規範,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存在衝突;部門發放的日津貼金額沒有統一規範、各適其適,導致公幹人員在相同公幹情況下收取不同的日津貼,影響他們之間的公平性。

審計署又發現在抽樣部門的日津貼中,有關酒店住宿和膳食消費開支偏高,不同地區的酒店住宿每晚最高房價金額高於2,000澳門元的,佔酒店住宿總項數超過六成,不同部門人員的每晚酒店住宿費用分別有930澳門元及高達13,770澳門元;而膳食方面,單一餐膳食人均最高金額介乎150至1,300多澳門元不等。在出外公幹其他監管方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完成公幹後必須提交行程報告書,沒有任何豁免或例外,但審計署發現有抽樣部門在沒有按照法例要求公幹人員提交行報告書下仍發放日津貼,顯然是欠缺合理依據。

最後審計署建議,全面檢討規範出外公幹的相關法例及兩種發放日津貼的制度;訂立明確、細化的指引,尤其應著重設立有效監控酒店住宿及膳食等的指引以供各部門參考;建立恆常檢討機制,確保日津貼的金額符合現實;各部門應從整體層面考慮訂立內部規範以避免產生不公平;加強善用公帑的意識,以節約為原則、自律自制,發揮出外公幹使用公帑的最大效益;並要重視及良好規範公幹行程報告書,使之作為評估公幹成效的重要成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