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使命及理念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中,审计署是一个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独立机关。

审计署根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条第11/1999号法律(组织法)而设立,由审计长领导,并对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审计澳门特区的总帐目,并对公共行政领域的部门及机构,以及大部份经费由公帑支付之实体等“审计对象”进行帐目及运作上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署以本身的预算支付其日常运作,根据其职责及权限订定中、短期方针政策,并以此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


原则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审计署的组织法,审计署的使命是在公帑运用及管理方面进行独立审计,对公共财政运作、政府帐目、公共收支的合法性及规范性,以及“审计对象”之财务管理执行审计监督。


使命

审计署秉持专业、独立、尽责、客观的态度完成工作,并严格遵循审计专业的道德及业务守则。此外,审计署亦积极创新,持续自我完善,致力信守工作承诺,以期尽责履行审计监督任务。


理念

审计署会因应审计环境的变化而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提供独立而又高度专业的审计服务,致力推行一套完整、透明、高效率及具效益的管理公帑及其他公共资源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