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品质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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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审计署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独立工作,并通过帐目审计、衡工量值式审计及专项审计,对法定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积极采取项目管理及内部审计制度,实行审计品质监控,确保审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依法审计,严谨遵循职业规范,审视事实时力求客观公平,不偏不倚,公正无私,为审计质量提供保障。

本简介的编制目的,主要是向有需要了解审计工作程序及相关监控措施的机构及人士提供简明的资讯,以便日后的审计工作能在充分的认知和理解下,更有效率及更严格地执行。


项目管理

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审计品质监控是规范审计行为及明确工作责任的重要工具,旨在对编制审计计划、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及归集审计档案等,通过领导及主管的覆核及监察,全程实行品质控制。


审计计划

审计项目在立项之前,应充分考虑该项目之重要性、复杂性、时效性及可行性。

审计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须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品质和水准。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在规划审计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时间时,应准确把握审计对象的业务性质及其财务运作的资讯,选取适当的专业人员,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审计任务。

审计计划应具有指导性,明确列出法律依据、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确定重要性水准和审计风险的评估。此外,审计计划应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合理安排工作起止时间、妥善组织审计小组成员及恰当分工。

审计标准必须客观,以现行法律作为基础,并参考可比性的绩效指标及国际专业标准、审计对象的业务特性及管理模式等各类元素。 审计项目由审计局负责编制,报审计长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厅之审计小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事实,包括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及人员变化等,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先经审计长批准,才可调整审计计划,并须记录具体情况。

审计局领导须审核审计目标的订定是否恰当。高级审计师或审计小组负责人除须审核审计目标的可行性、审计范围和重点外,亦须审核审计内容的适当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重要性水准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以及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审计分工的恰当性。审计小组成员须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审计过程中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审计署有权获得审计对象的合作,而审计对象须遵守向审计署提供其执行职务所需的资讯、文件及其他资料的义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档案和实物等;如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档案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资料时,须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审计人员亦可在条件许可及必要时,把电子资料转换成书面材料。

倘若遇到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但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形,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审计小组负责人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及审核审计证据。审计小组负责人若发现审计人员未完成或不适当使用审计步骤和方法,导致收集之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修正以进一步取证。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采取一切安全措施,确保其收集的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不得隐匿、篡改或毁弃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须对审计对象之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应当附有相关的审计证据。

审计小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覆核,并提出覆核意见:

一、具体审计目标已实现;
二、审计步骤和方法已执行;
三、已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
四、已采用准确的法律法规,且审计结论是恰当的。

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小组负责人应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审计人员须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特别是对未执行审计程序而导致有重大问题未及发现,以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审计小组负责人须对覆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应根据审计结果撰写书面审计报告,其内容必须准确、客观、具建设性。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以及审计意见。

审计依据,即执行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实施审计的结果;

审计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等情况发表评价意见。审计人员应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准、可接受的审计风险、经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涉及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决定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意见。

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士由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署。倘若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小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在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审计局局长及相关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特别是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情况承担责任。


审计档案

在审计报告的撰写工作后,审计小组应当按照既定程序收集与审计专案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小组负责制,审计小组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品质进行审查验收。倘若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审计小组负责人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

审计小组应按照规定期限,把审查验收合格的审计档案归档。

审计档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由审计小组成员负责。审查验收意见由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归档的及时性由审计局局长负责。


内部审计

为有效贯彻审计品质监控,确保审计工作按既定程序妥善完成,审计署除了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更建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单位必须保持其组织上和业务上的独立性,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加强审计品质的监控。

内部审计单位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审查审计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及工作底稿,以报告形式进行总结、评价,并向审计长汇报。

在完成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单位通过检查审计档案的方式进行内部审计,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档案、资料等证明材料,包括:

一、设立及执行审计程序的情况;
二、执行各项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执行监督及覆核工作的情况;
四、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五、其他有关审计质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