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暨青年局轄下教育及青年服務設施的設立、搬遷及翻新》

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正式公佈

2009/12/15

審計署在一項衡工量值式審計中,發現教育暨青年局(以下簡稱教青局)在設立、搬遷及翻新轄下的教育及青年服務設施時,缺乏對工程預算作整體估算、採用奢侈的裝修工程用料和傢具設備。審計署強調,使用公帑應謹慎分析,在經濟性和社會需求上取得平衡,避免浪費公帑在“形象工程”上。

教青局自回歸後至2008年中,為設立、搬遷及翻新轄下十六個教育及青年服務設施工程共投入逾1.4億元公帑 (澳門幣,以下同)。在審計報告中,審計署批評教青局監控工程預算欠缺控制意識,例如有5間教育及青年服務設施工程的判給金額大幅超出最初預算上限,超出金額由49萬多元 (16.45%) 至1,600多萬元 (135.95%);欠周詳考慮基本接納設計公司建議,向獨家供應商購買指定品牌的傢具設備,例如花費128,000元購買80張每張1,600元的疊椅、耗用88,200元購買28個每個3,150元的不鏽鋼廁紙盅等;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原址,裝修後祇使用了20個月便搬遷,令110多萬元裝修費報廢。

審計署亦發現,教青局沒有與設計公司訂定維護局方權益的合同及協議、採用“先錢後貨”有別於一般公共機構沿用的支付方式;在預算不足下仍進行工程的公開招標,導致增加工程成本的風險;教青局亦沒有制訂任何成文的規範標準或評分機制以甄選設計公司,慣常濫用豁免書面諮詢條文,以直接判給批出圖則設計工作及向獨家供應商購買指定品牌的傢具設備,是有違《公務採購程序指引》的原則,而以“設計時間緊迫”為由採用直接判給的設計工程嚴重延遲,其中最長達3年4個月。

審計署建議,應設立控制開支機制,以節約原則對設施項目作個別及整體估算以訂定預算上限;制訂完善的驗收機制,確保設計公司履行條款後方支付費用;堅守審慎理財原則;具合理、充分的理據才引用第122/84/M號法令的豁免條文,以及將非本身職能範疇的工作交予專職工務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