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七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即將公布

2009/03/14

審計署完成《二零零七年度政府帳目審計報告》,基於財政局負責編製的2007年度綜合財務報表存在重要的錯誤陳述,涉及金額龐大,因此,審計署以國際公認的審計準則,發表“保留意見”。

審計長蔡美莉在該帳目審計報告中指出,在2007年度綜合財務報表內,自治部門在投資買賣、證券發行與贖回、款項的貸出與借入等“特定財務活動”中,合共數千億元的收回與支付,並沒有作為收入與開支反映在綜合財務報表內,亦即沒有遵守在2007年實施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68條的規定,基於2007年度綜合財務報表存在不符合公共會計制度的重要錯誤陳述,審計署必須對該報表作出“保留意見”。

在審計報告中同時提及,審計署觀察到,由於這些自治部門的“特定財務活動”非常頻繁,若按照法例規定以公共會計制度記帳將導致收支表的收入及開支出現龐大的虛增。這個現象彰顯了現行法例未能使帳目恰當反映出政府部門的這些不能用現金收付制的單式簿記形式去充分表現的財務往來活動。審計署強調,目前的法例並沒有賦予財政局酌情權,使其可以在法例所定的會計制度不恰當的情況下,對帳目作出有別於法定要求的特別會計處理。因此,財政局編製政府帳目的首要原則仍然是依法編製。在報告中,審計長又指出,就審計署的責任而言,必須為年度帳目是否按照法例規定的會計制度編製作出審計判斷及發表審計意見。因此,除了指出現行法例的不恰當之處外,在出現上述沒有按照公共會計制度編製財務報表而產生的重要錯誤陳述(金額非常顯著的會計錯報)下,審計署也必須在審計意見中明確指出,不能發表無保留之審計意見。

同時,審計的結果確定,除了“特定財務活動”對綜合財務報表產生影響外,其他部分在所有重要方面反映了公共會計制度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餘範疇的活動,在2007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及結算至該日止全年度的預算執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