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佈《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2016/01/21

審計署公佈《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審查特區政府在相關外判服務的工作情況,在開展審查時要求所有公共部門使用審計署設計及開發的電腦程式填報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間獲批准的外判服務資料,根據收集的資料顯示,這三年半內共有1,514個顧問、研究、民意調查,或性質與上述相類似的外判服務項目,開支超過14億澳門元,涉及有關判給服務的部門共65個。鑑於有關的服務涉及的部門及範疇廣泛,特區政府亦投入龐大公帑,審計署有必要就有關服務批給程序進行跟進分析。是次審計按既定準則調查具潛在高風險的280個項目,發現其中81個項目存在問題。相關部門涉及的判給項目數量分別為大熊貓基金3個、土地工務運輸局7個、交通事務局10個、環境保護局37個、澳門基金會18個、勞工事務局6個。

審計結果顯示,大熊貓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以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的方式,在2011及2012年分別批出3個金額由325,000.00澳門元至470,000.00澳門元的項目,超出行政管理委員會當時應具有分別為32,500.00澳門元及69,600.00澳門元的開支許可限額,反映大熊貓基金對授予及影響本身開支許可權限的法例理解上存在偏差。

土地工務運輸局、交通事務局及環境保護局,分別有7個、9個及14個超過75萬澳門元的判給項目,應作招標,但卻以免除招標、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僅向單一的服務供應商進行了詢價,並沒有交代為何直接判給一間公司較採用招標方式對特區有利,其免除招標的行為並不完全符合法例明確訂定的要件。

澳門基金會有18個項目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簽訂了私文書,當中7個金額低於50萬澳門元,但服務期限皆超過六個月的項目,因澳門基金會對簽署合同應遵條件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只關注項目的判給金額超過50萬澳門元時需要簽署合同,而未有注意不超過50萬澳門元但服務期間超過六個月的項目亦需要簽署合同。其餘11個判給金額均超過50萬澳門元的項目,皆以緊急原因而免除簽署書面合同。澳門基金會在審計期間才發現一直錯誤地理解及使用法例法規,並承諾對有關問題作出注意和改善。

勞工事務局自2003年開始,以勞務採購方式聘用該局自願退休的公務員提供顧問服務,執行日常工作。有關服務合同每隔六個月延續一次,每個合同之間相隔約二至五天,直至2013年止,合共長達十年。環境保護局自2010年開始,以勞務採購方式聘用一名原於另一公共部門以非僱員形式從事顧問服務的人員,以不多於六個月方式不斷延續至2014年約五年的時間。兩個部門並沒有根據行政行為的本質,採用對應的法律制度執行工作。

審計報告披露,環境保護局在2010年11月鑑於路環九澳飛灰堆填區內飛灰影響周邊環境及對居民的健康存在隱患,以工作的專業性及時間迫切為理由,引用豁免條款免除招標、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以及免除簽署合同等程序,把一項於飛灰堆填區內採樣化驗的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判予一間認為具專業資格及豐富經驗的D公司,有關工作在2010年12月14日至21日完成。其後,環境保護局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間,合共23次直接將路環九澳地區及臨時飛灰存放區的空氣質量監測工作判給予D公司,涉及金額合共37,175,100.00澳門元,規避了採購法例規範的詢價機制,無法比較價格是否合理,使特區政府處於不利的議價地位。

交通事務局原本考慮以免除招標、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之方式,將“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研究” 服務判給予E公司,但經過商討後認為E公司並不適合,故成立“澳門整體交通運輸研究工作小組”展開意見收集與諮詢工作。小組向F公司及G公司諮詢問價,最後以免除招標、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之方式,把服務判予F公司,過程中僅有一份未經與會人員簽署的工作小組會議記錄摘要。有關程序未能將各項公平公正的採購工作,向具權限判給實體及參與的供應商等明確展示出來。審計署又發現,交通事務局屬下兩個單位—公共關係處及交通規劃處分別於2011年6月及11月判出兩項有關調查本澳車位數目的工作,但交通規劃處的外判工作中,以居住樓宇、商業樓宇及政府部門等停車場的車位為整個調查的主要部分,公共關係處在取得機構的報告後,已把報告副本交予交通規劃處,但交通規劃處仍外判同類型停車位調查工作予其他機構。此外,交通事務局作為監管咪錶停車位營運實體的部門,卻把調查咪錶車位數目的基本職責外判予其他機構。審計報告指出,交通事務局外判的兩項調查工作並無實際需要,有浪費公帑的風險,說明該局在作出開支許可時未有充分考慮開支的效益。

透過是次審查結果可見,目前公共部門對於規管財帳運作上的主要法規,甚至部門本身的組織章程,皆存在認知不足和執行時偏離法律原意的情況。審計署表示,“依法施政”是整個特區政府所有公共部門履行職責時所要求達致的必然標準,一切的行政行為必須以遵從“合法性原則”作為執行的基礎,因此,對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規範主動作出認識、理解並貫徹落實,是全體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責無旁貸的義務。各部門應該堅持依法辦事,絶不能常以制度過時、程序複雜、技術含量高等藉口掩飾自身管理不善及執行能力不足的情況,不應為求方便而濫用特殊做法,迴避正常程序,放棄法律規定和維護特區政府利益的重大原則。通過審計的揭示和分析,部門應認真檢視自身依法執行工作的情況,實事求是,合理使用公帑,切實解決問題,相關監管部門亦宜及時堵塞漏洞,認真督促整治和改善。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今日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