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佈《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2013/05/27

審計署公佈《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交通事務局作為執行及監察「新巴士服務模式」的實體,對巴士服務班次監督、巴士服務費結算支付程序、巴士現金車資監督,以及車輛環保標準要求等環節的執行和監察工作均未如理想,對於《承投規則》內所訂定的車輛規格要求亦未盡完善,影響「新巴士服務模式」的推行成效。

審計報告指出,《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從2011年8月至2018年7月的判給總金額達47.76億澳門元,有關公帑支出是否用得其所,達到改善巴士服務的目的,備受社會關注。是次審計工作主要審查交通事務局在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對該項工作的執行及監察情況,報告亦列出審計署在交通事務局進行實地審查計時所提供的最新資料,以探討交通事務局是否已適當履行其監督職責。

審計署審查了交通事務局於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間對巴士班次頻率的監督情況,該局表示由於無線射頻監察系統未能顯示巴士的確切離站時間,故主要透過派員抽查方式監察發車情況,該局又稱新模式自2011年8月運作1年後,各巴士公司的發車情況已能符合《承投規則》的要求。但根據審計署抽查其中10條涉及服務金額最大的路線資料顯示,當中有9條路線未有按照各相應時段所要求的班次頻率發車,尖峰時間長期發車不足,部份路線的實際發車班次只達到要求的65%。此外,其中6條路線即使尖峰時間發車不足,但由於離峰時間大量增發,故仍能滿足《承投規則》內有關班次總量的要求,甚至超出了所規定要求的數量。對此,交通事務局雖於2012年10月審計工作進行期間對無線射頻監察系統進行完善,但依然只以抽查形式對某時段的發車情況進行監察,未能適時察覺尖峰時間長期發車不足,在離峰時間大量發車以補足班次總量的情況,顯示局方對於“班次頻率”的監察存有不足,無法確保獲判給公司按照《承投規則》提供服務。

在關於巴士服務費的結算程序審查中,發現部份班次未能符合《承投規則》的結算要求,但由於局方未有按照監督機制貫徹執行,故未能適時發現有關情況並作出跟進,而對有關班次作出了支付。此外,有營運車輛於同一日內不斷行駛多個班次,卻完全沒有電子及現金票收記錄,但由於有關班次已按既定路線行駛,最終仍被局方確認為可作支付的“正常班次”。交通事務局僅以巴士班次是否按既定路線行駛,作為服務確認的主要依據,而未有對乘客資料等其他數據作一併考慮,顯示局方對於服務確認的方法有待完善,否則難以確保所申報的班次已確切提供了服務。

報告又指交通事務局在核實巴士班次數量的過程中,只就總量作出關注,而未有具體核實每一台營運車輛所申報的服務班次是否具有相應的服務記錄,導致部份獲支付的班次,實際上並沒有有關班次的出車記錄,欠缺合理支付依據。有關的結算行為欠缺正當性,亦構成浪費公帑的風險。

關於現金車資的監督,根據《承投規則》第III.ii部份第7點,巴士票款全數屬特區政府所有。審計署抽查了其中兩天巴士現金票款的處理情況,卻發現連續兩天同一台營運車輛均未有將“錢箱”交回,存在遺失現金票款的風險。當審計署指出有關情況後,交通事務局表示因人手不足,而現金票款收入金額不大為由,只以抽查方式監管票款錢箱,在審計發現上述情況後亦未有向巴士公司作出了解,而且回覆審計署的資料亦與實際情況不符,例如交通事務局表示有關車輛於該兩天只提供了3小時16分鐘的服務,故懷疑因營運時間短沒有現金票款而未有將錢箱交回。但審計署發現有關車輛實際上提供了超過10小時、12個班次的服務。雖然局方在審計期間已制訂了改善措施,但有關措施只是對“票款收入總表”內每一錢箱的金額進行累計加總工作,未能有效監察是否存在漏報錢箱的情況,無法確保收回所有現金票款,更未有妥善履行監察票款收入的職責。報告特別指出,對於收入和開支的監察,公共部門應努力確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不論金額多少亦應嚴肅處理,故此不應該亦不可能因為金額的大小而在相關的工作上有所疏漏。再者,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合共13個月的票款收入超過292 347 726澳門元,其中現金票款佔21.06%,達61 556 010澳門元,即每月的平均現金票款為4 735 078澳門元,金額實際不低,更應做好監管工作。

審計署又發現交通事務局在長達7年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合同中,只要求獲判給商所採購的營運車輛必須符合歐III排放標準,明顯落後於國際上的主流要求,錯過了借新模式的推行而跟進國際環保趨勢的時機。此外,交通事務局未有保存工作過程中曾參考的文件資料,未能讓其監督實體或第三方判斷訂定有關標準之合理性。

報告就上述問題向交通事務局提出7項改善建議,並在綜合評論中指出,巴士服務改革與市民的日常出行息息相關,其判給合同所涉及的金額龐大,透過是次審查可見交通事務局的管理及監督工作未如理想,促請該局妥善履行其受託管理責任,妥善執行監管工作,以確保能有效解決市民「搭車難」問題,使相關資源獲妥善運用。報告建議交通事務局應同時就合同條款及管理措施一併作出審視,倘有需要,應從根本作出完善,以確保所投入的大量公帑資源,能真正達到改善公交服務質素的目的。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並送交立法會。市民可於本網站下載報告全文,或於明(28)日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