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佈《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2012/06/21

公佈《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澳門基金會未有完全按照《資助審批內部條例》的規定,履行對受資助私人機構中的社團進行審查的職責,基金會目前在資助款項運用狀況的監督只限於審核該等社團的書面帳目,作出相對表面的分析但欠缺資料的核實,在監管的角度上存有較大的風險。審計報告指出,基金會每年發放的財政資助款項巨大,涉及範圍廣泛,有關公帑的運用一直都受到公眾所關注,由於公共的財政資源是有限的,而澳門社團的數目以及申請財政資助的實體亦有不斷上升的趨勢,故此負責發放資助的部門必須擁有良好的資助發放機制,並致力完善跟進監督的工作,以確保資助款項得到適當的分配和使用。是次審計的範圍集中於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間,基金會批准予以發展公益活動為宗旨的私人機構及個人的1,217個資助個案,涉及的資助金額為13億3千多萬澳門元。考慮到基金會向私人機構中的社團發放的財政資助,在個案數目及資助金額方面均較發放予其他的私人機構及個人為多(分別佔92.11%及98.93%),而對於這些申請,基金會均採取了相同的審批和發放程序,故此是次審計的重點旨在核實基金會是否按照其內部機制及指引審批、發放及跟進財政資助。審計報告對5個獲資助的個案進行詳盡對照分析,有社團由其他機構取得在申請時未有申報的資助收入,亦有社團在申請時申報由其他機構所得到的資助金額僅為3萬澳門元,而最終卻達到680萬澳門元,是原來申報的226倍。與此同時,相關社團實際開支亦相應大幅增加了40.87%,即增加了980萬澳門元。審計報告指出,申請者在申請時未有及時更新和提供準確的贊助收入資料,造成收入與最初向基金會申請時所申報的資料出現顯著差異,尤其是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所得的資助所得時,基金會難以準確判斷批給的金額是否適宜和適度。基金會對於資助項目的跟進和監督工作,除了根據受資助者提交的報告進行審閱外,還可以對資助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審計。在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間,基金會批准的資助項目總數為1,217個,於該期間基金會曾派員出席活動,並以不同形式對有關活動作實地了解的項目總數為195次,所佔百分比為16.02%。

基金會過往對於未能履行及時提交活動報告義務的受資助者,並未曾按照本身法規所要求而確切落實有效的跟進措施,直至2010年3月,才決定將以往未履行提交報告義務的受資助者作出處理並列入凍結名單之內。然而,基金會並沒有要求有關的受資助者退回已收取的資助款項,有關的處理方式對於倘若故意或欠缺充分理據而不履行義務的受資助者,並未能產生懲處或阻嚇的作用,亦不能避免同類事件再三出現的風險。審計報告亦披露了基金會以定額發放資助的情況,報告指出,除屬特殊情況,基金會每年只向同一申請者發放一次資助,而目前基金會對某一界別社團的資助申請,採用了年度性定額制的資助方式。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部分資助個案的申請社團具有相同的登記會址,而會長或理事長亦由相同的人士擔任。基金會原則上訂定了對該界別的社團的每個申請者,每年僅發放一次的資助。然而上述情況令該等社團變相獲得了每年多於一次的資助發放,和基金會所訂定之規則出現了矛盾。這種情況涉及13個社團的申請,雖然未有對基金會的資助發放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但由於有違基金會的不累積資助原則,上述情況值得關注。審計報告指出,基金會應該按照本身法規內所作出的各項規定,對受資助者的申請作出適當的評估,並對批給的資助作出有效的監管措施,確保有關公帑能按照原定之申請計劃落實執行和使用。報告建議:

  1. 基金會應採取適當的措施,訂出具體的時限,令受資助者能正確申報申請資助的相關資料,以便基金會對資助金額能夠作出正確的評估;
  2. 基金會在收到活動報告後,應該對有關的內容作出深入的分析,並對異常的收支情況展開調查研究。
  3. 基金會有必要履行其監察的職責,盡快落實對受資助方的執行帳目進行調查和審計的相關機制。
  4. 基金會應該對未有履行提交活動報告的受資助者,應該及時作出處理及評估,尤其需要關注有關項目是否已按照原定計劃執行,同時亦應適當執行《資助審批內部條例》規定的罰則。
  5. 基金會對社團發放年度性定額資助時,需注意具相同會址及相同領導成員的社團的申請,倘若出現不正常增長時應及時加以控制,並訂出長期的跟進措施。

透過今次的審計,冀望負責發放資助的其他部門可作借鏡,履行其監管責任,切實按其規定審批及跟進已批出的公帑資助。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本網站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