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品質監控措施


下載 PDF 文檔
引言

審計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獨立工作,並通過帳目審計、衡工量值式審計及專項審計,對法定審計對象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積極採取項目管理及內部審計制度,實行審計品質監控,確保審計人員在履行職務時,依法審計,嚴謹遵循職業規範,審視事實時力求客觀公平,不偏不倚,公正無私,為審計質量提供保障。

本簡介的編製目的,主要是向有需要了解審計工作程序及相關監控措施的機構及人士提供簡明的資訊,以便日後的審計工作能在充分的認知和理解下,更有效率及更嚴格地執行。


項目管理

在實施審計項目時,審計品質監控是規範審計行為及明確工作責任的重要工具,旨在對編製審計計劃、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及歸集審計檔案等,通過領導及主管的覆核及監察,全程實行品質控制。


審計計劃

審計項目在立項之前,應充分考慮該項目之重要性、複雜性、時效性及可行性。

審計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保障審計工作科學、有序和高效運行。

在編製審計計劃時,須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注重提高審計成果的品質和水準。有效利用審計資源,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在規劃審計項目的規模、性質和時間時,應準確把握審計對象的業務性質及其財務運作的資訊,選取適當的專業人員,統籌協調,合理安排審計任務。

審計計劃應具有指導性,明確列出法律依據、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對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步驟和方法、確定重要性水準和審計風險的評估。此外,審計計劃應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範圍、內容和重點、合理安排工作起止時間、妥善組織審計小組成員及恰當分工。

審計標準必須客觀,以現行法律作為基礎,並參考可比性的績效指標及國際專業標準、審計對象的業務特性及管理模式等各類元素。 審計項目由審計局負責編製,報審計長批准,並下達到具體承擔審計任務的審計廳之審計小組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遇到重大事實,包括審計範圍受到限制及人員變化等,除特殊緊急情況外,須先經審計長批准,才可調整審計計劃,並須記錄具體情況。

審計局領導須審核審計目標的訂定是否恰當。高級審計師或審計小組負責人除須審核審計目標的可行性、審計範圍和重點外,亦須審核審計內容的適當性、審計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重要性水準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以及時間安排的合理性、審計分工的恰當性。審計小組成員須對審前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事項,在審計過程中針對性地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審計證據,形式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視聽或者電子資料、口頭證據、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及其他證據。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在進行審計工作時,審計署有權獲得審計對象的合作,而審計對象須遵守向審計署提供其執行職務所需的資訊、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義務。

審計人員可以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檔案和實物等;如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檔案和實物的,也可以採取文字記錄、摘錄、複印、拍照、轉儲、下載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在收集實物證據時,須注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等情況。

審計人員在收集視聽資料或者電子資料時,須注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電子資料的運行環境、系統以及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審計人員亦可在條件許可及必要時,把電子資料轉換成書面材料。

倘若遇到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但審計步驟和方法難以實施,或者實施後難以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情形,審計人員應實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審計步驟和方法。

審計人員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和歸納,確定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審計結論。

審計小組負責人應當督導審計人員執行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工作及審核審計證據。審計小組負責人若發現審計人員未完成或不適當使用審計步驟和方法,導致收集之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審計人員修正以進一步取證。 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必須採取一切安全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審計證據的真實性及完整性,不得隱匿、篡改或毀棄審計證據。


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人員須對審計對象之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編製審計工作底稿,並應當附有相關的審計證據。

審計小組負責人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項進行覆核,並提出覆核意見:

一、具體審計目標已實現;
二、審計步驟和方法已執行;
三、已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
四、已採用準確的法律法規,且審計結論是恰當的。

對審計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問題,審計小組負責人應責成審計人員及時糾正。審計人員須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及完整性負責,特別是對未執行審計程序而導致有重大問題未及發現,以及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承擔責任。

審計小組負責人須對覆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審計報告

審計小組對審計事項完成審計後,應根據審計結果撰寫書面審計報告,其內容必須準確、客觀、具建設性。

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以及審計意見。

審計依據,即執行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

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包括審計範圍、審計方式和實施審計的結果;

審計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審計對象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等情況發表評價意見。審計人員應運用專業判斷,並考慮重要性水準、可接受的審計風險、經審計所發現的問題涉及的數額大小、性質和情節等因素決定審計意見。審計人員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範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意見。

審計對象或相關人士由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署。倘若審計對象對徵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小組應當進行核實,並作出書面說明。在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應予保留。

審計局局長及相關人員,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特別是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情況承擔責任。


審計檔案

在審計報告的撰寫工作後,審計小組應當按照既定程序收集與審計專案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審計檔案實行審計小組負責制,審計小組負責人對審計檔案反映的業務品質進行審查驗收。倘若出現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審計小組負責人應責成有關人員改正。

審計小組應按照規定期限,把審查驗收合格的審計檔案歸檔。

審計檔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及完整性由審計小組成員負責。審查驗收意見由審計小組負責人負責。歸檔的及時性由審計局局長負責。


內部審計

為有效貫徹審計品質監控,確保審計工作按既定程序妥善完成,審計署除了嚴格執行項目管理程序,更建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單位,對審計工作進行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單位必須保持其組織上和業務上的獨立性,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加強審計品質的監控。

內部審計單位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審查審計風險管理、項目管理、審計工作及工作底稿,以報告形式進行總結、評價,並向審計長匯報。

在完成審計報告後,內部審計單位通過檢查審計檔案的方式進行內部審計,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檔案、資料等證明材料,包括:

一、設立及執行審計程序的情況;
二、執行各項審計準則的情況;
三、執行監督及覆核工作的情況;
四、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五、其他有關審計質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