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長 : 何永安

一、審計長作為審計署的領導機關,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訂定審計署的工作方針及內部運作規則;
(二)就第11/1999號法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指的審計報告的編製事宜作出安排。

二、審計署由審計長領導,審計長可將其職權授予助理審計長、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顧問,但屬帳目核證及報告範疇的職責及權力則除外。

助理審計長 : ---

一、審計署可設助理審計長一名。

二、助理審計長由審計長提名,以輔助其工作;助理審計長的任免須報請行政長官批准。

三、助理審計長的任免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助理審計長的報酬相當於審計長報酬的百分之七十,並享有局長的其他權利及福利。

五、助理審計長就退休金及撫卹金或其他公積金制度所作的扣除,按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85/89/M號法令表一第二欄所載的局長薪俸點計算。

六、審計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助理審計長領導及協調審計署。

七、助理審計長對因據位或執行職務而知悉的事實,具有絕對的保密義務,但經審計長預先許可者除外。

八、助理審計長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公職或私人業務,無論有否報酬;亦不得在政治或工會性質的組職內擔任任何職務。

九、助理審計長如欲辭職,須最少提前六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審計長。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 沙蓮達

一、審計長辦公室為一在審計長執行職務時直接向審計長提供技術及後勤輔助的架構。

二、審計長辦公室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辦公室主任;
(二)顧問;
(三)秘書。

三、秘書人數不得超過兩名。

四、審計長辦公室的附屬單位包括綜合支援廳及行政財政處。

廳長 : 薛子慧

一、綜合支援廳的職權主要包括引入及應用資訊科技、開發及管理資訊系統、購置及保養資訊設備、舉辦職業培訓及專業經驗的交流活動、與傳播媒介聯繫、提供翻譯服務以及處理刊物的編輯、印刷及宣傳事宜。

二、綜合支援廳下設資訊處、培訓及傳播處。

處長 : 李振鵬

資訊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構建及管理一合理的資訊網絡系統,建立能配合審計署履行職責並能滿足其需要的資訊處理系統,以及確保資訊的安全及系統的良好運作;
(二)統籌資訊設備的購置及安裝工作,並確保其有效運作;
(三)研究及引進合適的資訊技術,以確保能完整及保密地保存資訊化資料;
(四)研究及建立檔案庫,系統地保存所有已歸檔的文件,並使之資訊化,以及依法銷毀所保存的文件;
(五)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機構及部門的資訊單位合作,尤其是促進所使用的資訊處理方法的相容性;
(六)檢討及優化運作程序,以便提升組織的效益,並提交有關的改善建議。

處長 : 龍文燕

培訓及傳播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按審計長的命令,為審計署人員開辦職業培訓課程,並推動參加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與審計署屬同類的部門或實體舉辦的課程;
(二)確保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與審計署屬同類的部門或實體的聯繫,並促進彼此在科學及技術方面的資訊交流;
(三)建立及組織文獻資料庫,對有助審計署履行職責的刊物及資料進行收集、分析及分類,並保存於各種載體中,以及管理圖書文獻中心;
(四)確保與傳播媒介的聯繫,跟進擬公佈的資料的製作及推廣事宜;
(五)確保審計署各種對內、對外報告的編輯、翻譯、印刷及發佈工作;
(六)提供履行審計署職責所需的翻譯工作。

處長 : 麥家豪

行政財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確保有關人員聘任、甄選及管理的行政程序的執行,並持續更新有關的個人檔案;
(二)確保一般的文書處理工作,組織及持續更新總檔案庫及有關紀錄;
(三)管理財產,確保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存、保安及保養工作;
(四)編製年度預算並確保按照公共會計的規定執行有關預算;
(五)按現行法律規定組織及操作會計系統,並編製所需的報告及帳目;
(六)確保物資的供應及管理,就審計署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的取得事宜組織和開展有關的招標及諮詢工作。


局長 : 梁煥庚

副局長 : 唐碧菁

一、審計局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藉依法申報的帳目及其他依法獲得的資料,對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查核有關付款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對財政局提交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及年度資產負債表進行審計;
(三)以專項審計的方式,就預算管理及財務運作效益方面對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審計對象進行查核及審計;
(四)以“衡工量值式審計”的方式,就執行職務所達至經濟效率及效益的合理性方面對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審計對象進行查核及審計;
(五)研究、分析及推行用於改善審計工作的理論、技術及方法;
(六)協助研究及訂定年度活動計劃,尤其是提交各類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二、審計局的附屬單位包括審計一廳、審計二廳、審計三廳以及研究及方法處。

三、審計局及其附屬單位由一名局長領導及協調,局長由一名副局長輔助。

四、局長及副局長收取相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85/89/M 號法令表一第二欄所載的薪俸點的薪俸。

高級審計師 : 吳詠軍

審計一廳負責對為確保運用必要的財務資源以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而依法設立的公共機構及部門進行審計。

高級審計師 : 徐錦波

審計二廳負責對旨在滿足市民需要,尤其在社會保障、社會工作、教育、醫療、居住及生活環境素質,以及市民參與文化、體育、康樂及公民活動等方面的需要的公共機構及部門進行審計。

高級審計師 : 馮渭球

一、審計三廳負責對參與訂定及監督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的公共機構及部門,以及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安全的公共機構及部門進行審計。

二、因本身性質而非由審計一廳或審計二廳審計的審計對象,均由審計三廳負責審計。

處長 : 馮國耀

研究及方法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參與訂定配合年度財務帳目審計工作的審計方法;
(二)研究、分析及引進配合審計工作的理論、技術及方法,並訂定有關的審計標準及程序;
(三)研究及建立審計檔案資料庫,系統地收集、分析、分類及保存審計對象的所有資料;
(四)輔助審計局各廳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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